社会各界:
《关于印发<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《国有资产监管办法》”,松山湖办发〔2021〕48号)自2021年9月30日实施以来,在规范松山湖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为、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2022年初,由于松山湖管委会议事组织架构调整,原《国有资产监管办法》的权限审批设置已不能满足当前管委会议事组织架构的客观需求。为适应管委会当前的议事组织架构要求,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、优化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,亟需对《国有资产监管办法》的权限审批设置进行修订。本次共修订二十条,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》共七章七十九条,原《国有资产监管办法》保持一致。(详见附件)
目前,园区正在制订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》,为最大限度汇集民智、反映民意,现予以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。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办法有意见的,可自本公布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(自2023年2月9日至2月17日)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。提出意见及建议的,应当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,并注明联系方式,否则恕不受理。
附件:1.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
2.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内容修订对照表
受理单位: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
联系人:曹彩虹,电话:0769-22898722,电子邮箱:czj@m.oclitsenvision.com
地址: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沁园路4号2栋7楼国资中心,邮编:5238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