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卫星:
你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》(东城综限拆违催字〔2023〕第14-0001号)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内容如下:
本执法机关于2023年2月2日向你送达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》(东城综限拆字[2023]第14-0001号),决定限你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松山湖新竹路万科松山湖1号花园5栋102的违法建(构)筑物。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现依法向你催告,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违法加改建部分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你催告履行限期内依法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,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。
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2023年12月15日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