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雪莲:
你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公告送达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》(东城综限拆违字〔2023〕第14-0014号)。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内容如下:
经调查,你在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于2020年5月开始在松山湖光大晓月湖48栋102对该建筑物进行加改建(该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,原建筑建至地上第三层(-1至3层),现建至第四层封顶(-1至4层),总加改建部分建筑面积约为195.28平方米(其中第一层加改建部分建筑面积约为38.1平方米,第二层加改建部分建筑面积约为55.2平方米,第三层加改建部分建筑面积约为65.78平方米,第四层建筑面积约为36.2平方米)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且经规划部门认定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条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我局拟对你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决定。
如你(单位)如不服本决定,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,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。
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2024年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