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:
为提高园区国资国企监管制度的修订质量,完善国资国企监管机制,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,同时避免政策空白期,经研究决定,现将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》(松山湖办发〔2021〕47号)和《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松山湖办发〔2021〕48号)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
2.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
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
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
2024年1月15日
(联系人:陈遂明,联系电话:22898271、13826926188)